農業發展地區(全國國土計畫劃設條件)
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 :
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,能維持糧食安全,或曾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。
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 :
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與糧食生產功能,為促進農業發展多元化地區。
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:
具有糧食生產功能且位於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土地,以及可供經濟營林,生產森林主、副產物及其設施之林產業用地。
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 :
農村主要人口集居地區,與農業生產、生活、生態密不可分之農村聚落。
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 :
優良農業生產環境,能維持糧食安全且未有都市發展需求者,符合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劃設條件、或土地面積完整達10公頃且農業生產使用面積達80%之都市計畫農業區。